关于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保证律师依法、规范执业,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大法律事务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案件;
(二)群体性案件;
(三)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特别重大贿赂等案件;
(五)涉及邪教性质的案件;
(六)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事务。
二、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通过法律程序与途径、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统一;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三、审查与受理
(一)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要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依法规范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法律事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严格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对受理的重大法律事务,要指派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律师办理,并明确提出代理指导意见和要求。律师事务所主任、分管合伙人对办理重大法律事务负有指导管理责任,在案件受理后要及时约谈办案律师,对严格依法依规执业提出要求。
(三)发现委托事项或委托人行为有法律和规章规定应拒绝为其辩护或者代理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拒绝接受委托为其辩护或者代理;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其解除委托辩护或者代理协议,终止委托关系。
四、报告与备案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备案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法律事务,应事先向所属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受理的重大法律事务的基本情况;
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及收案审查情况、拟办理意见和承办律师情况;
3、报告单位、时间及签发人。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要定期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四)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拟受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报告和办理情况后,应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报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拟受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报告和办理情况后,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应及时报告和通报。
(五)重大法律事务办结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所属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拟受理和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报告,应进行登记、备案。
(七)重大法律事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五、协调与指导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指导,收到律师事务所拟受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报告,应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对于律师反映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要及时与办案机关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二)各级律师协会应成立重大法律事务协调指导组(以下简称协调指导组),由律师协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专业律师等组成,具体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协调、指导工作。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协调指导组。
协调指导组应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工作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协调指导组要加强对重大法律事务受理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对未按规定统一受理、按时报备的要及时提醒、纠正。协调指导组可以责成有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承办律师进行专题汇报、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直接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办案律师,引导、提示应把握的法律、政策界限和执业纪律。协调指导组应对重大法律事务的受理和具体办理情况提出审查指导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受理和具体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指导意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在不影响办理该法律事务的时限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应按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工作方案并切实加强对承办律师的业务指导,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遇有复杂疑难问题要由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并及时向协调指导组汇报,听取指导意见;发现律师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律师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形或案件处理中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情形的,要及时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承办律师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办理重大法律事务,认真执行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的工作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并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办理情况。
(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办事机构,应就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建立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
六、监督与惩戒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切实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职责,支持、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或者不执行上级指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工作规程和内部监管、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承办律师的工作监督,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对于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不报告、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以及未尽到指导管理职责或者纵容、放任、袒护本所律师违法执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在追究相关律师责任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承办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拒不接受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的,由律师事务所给予内部纪律处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与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建立指导监督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就做好律师执业指导监督、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加强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等问题,及时沟通,加强合作,以增强监督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健全完善律师教育制度,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治观念教育,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培训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时总结、交流办案经验和技能,提高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案件依法处理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本意见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